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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小知识(五)

    1.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可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党的组织生活。 
   2.党员因故未能参加支部大会,但对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如何处理?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进行选举、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问题,要尽量使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就支部大会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个别听取他的意见,并把他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大会;会后还应传达会议的决议。如果他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支部委员会如认为他们的意见是正确或基本正确的,可以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再议,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如果认为他们的意见是不正确或不可取的,应当向本人解释清楚。在没有改变支部大会决议以前,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必须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应允许本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己的意见。 
   3.在党内选举中,党员可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在党内选举中,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以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4.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有:(1)如果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5.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清理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当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举也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了选票,也有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二是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规定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6.哪些党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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