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大 有人说在执法时普法,无异于亡羊补牢,是不可取的。可我却不这么认为。我觉得既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了,那在执法的过程中普法,应该能够更好的警示违法者,收到1+1>2的良好效果。
有一次,我被抽调到拘留所。所里羁押的是两名因殴打他人而被行政拘留的女性违法人员。如果不知道违法事实,很难把两个身材娇小的女性与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我值班的那天正赶上办案民警来所通知她们释放后到公安机关缴纳治安罚款。民警们语重心长的告诫她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并说:“这一次又拘留又搭钱,多深的教训!”听了民警的话,其中一个女性说:“可不嘛?在这儿一关就是十来天还得给人家3万多块钱。”
我一直在派出所工作,也接触过这类治安案件,这人还在拘留所里关着,这附带的民事赔偿是怎么做出裁决的?带着这样的困惑我向两个人提问。“你们这起案件,对方已经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吗?”两个人都回答说没有。我又问:“那你们这3万多块钱是怎么回事?两个人说对方的家属说,只要给3万块钱,这件事就私了了,要是不给钱就去法院告。我问两个人知不知道给对方造成了何种伤害?她们说知道,是轻微伤。我告知她们,轻微伤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你们已被判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方去法院告,让你们赔偿医药费,就不用再被拘留。两个人听后非常茫然,其中一个女性说:“受害方鼻子被打歪了,要去哈尔滨调整,这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都算到医药费里,都得我们出,还不如给3万块钱,一次就都解决了,要是去法院,我们败诉了,诉讼费、律师费都要我们出。”原来她们选择私了,而不去法院诉讼,怕的是花更多的钱。
我问她们,你们这样私下解决,不怕对方反悔吗?你们有什么凭证和保障呢?她们听我这么问,就说:“没事儿吧?我们请了中间人。”我知道,如果对方耍赖,再要赔偿,过度索取也许真会造成一定后果,法律惩治犯罪,最终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滋生新的犯罪产生。作为一名执法者,我觉得这时候给她们进行普法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我和另一名男管教给她们讲解了她们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了她们的想法可能带来的危害及产生的后果。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告诉她们,不是说对方拿来多少医药费票子都会核销,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的补偿也都是有法定标准的,不是谁想要多少就要多少的。
通过我们讲解,她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会对伤者主动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好后续赔偿问题。
这是一次成功的普法教育。我们在执法中普及法律常识,在用法时宣传法律知识。相信只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合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教育,引导,一定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引导人们增强法律观念。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