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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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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325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结合的民主政体。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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